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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南部OO報OO年OO月OO日OO市從事經營適用勞動基準法行業之汽車貨運業自民國84619日起受老闆劉 O聘僱擔司機張 X。老闆劉 961012日無預警惡性停止營業,司機張 X全家大小共六名均無工作能力,生活因司機張 X公司無預警惡性停止營業,全家生活因司機張 X失去工作而陷入困境,因司機張 X因離婚,而且父母年邁八十歲,而且子女三人均為弱智的弱勢家庭。很可憐


所以要幫他們寫一份起訴書。


作業:()民事起訴狀及


 


原告 為:張


被告 為:劉


 


狀別:民事起訴狀()


 


案號及股別: (若案件尚未分案,則省略)


 


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新台幣壹佰壹拾陸萬仟柒佰拾陸元整      


原告:張   國民身分證號碼:D123456789  性別:男 出生年月日:民國56 5 1日職業:工  住居所:台南市中山路○○號 就業處所、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同上 郵遞區號:700 電話號碼:06-2283101 傳真號碼:06-2283102或電子郵件:msk449343@yahoo.com.tw


 


送達代收人:李    送達處所:台南市中山路○○號


 


 


被告:劉   國民身分證號碼:B123456788  性別:男 出生年月日:民國55 4 1日職業:工  住居所:台南市○○路○○號 就業處所、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同上 郵遞區號:7100 電話號碼:06-228310X 傳真號碼:06-228310X或電子郵件:mdf383838@yahoo.com.tw


 


為訴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提起訴書:


本文:


訴之聲明


一、   請求判令被告 O等連帶償還原告原告張 新台幣共新台幣壹佰壹拾陸萬仟柒佰拾陸元整並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台幣壹萬貳仟伍佰捌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訴之事實及理由 


(一)     被告係從事經營適用勞動基準法行業之汽車貨運業,原告張 X自民國84619日起受被告聘僱擔任司機。被告劉 O無預警停止營業,經OO政府勘查後認定為歇業在案。


(二)依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11條第1款規定「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歇業或轉讓時。」同法第16條第1項第3款規定「雇主依第11條或第13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狀定:……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      之。」同法第16條第3項規定「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經查,本事件因被告無預警突然停止營業,嗣又未告知原告終止勞動契約;原告自84619日起任職於被告公司迄至OO市政府認定歇業日為961012日止,年資計124個月,符合「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預告期間之規定;原告月薪為新台幣(下同)5萬元依勞基法      16條第1項第3款及同條第3項規定,被告劉 O應給付原告預告期間(即30日)之工資5萬元。(三)原告自84619日起迄至OO市政府認定於961012 日歇業止,依法計算年資共124個月;又9471日起 實施新制勞工退休金條例,原告選擇新制,故資遣費將分 為適用勞基法之資遣費及適用新制勞退休金條例之資遣費,茲分別計算如下:適用勞基法之資遣費:依勞基法第17條規定「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左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查,原告自947l日起選擇新制,故自84619日起至94630日止之年資計101個月,適用勞基法計算資遣費;原告每月平均工資為5萬元,故被告依法應給付原告適用勞基法之資遣費為504,167元(計算式:50,000×1050,000×1/12504,167)。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之資遣費: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第12項規定「勞工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者,適用本條例後之工作年資,於勞動契約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及第二十條或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終止時,其資遣費由雇主按其工作年資,每滿  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最高以發給六個月平均工資為限,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第十七條之規定」、「依前項規定計算之資遣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後三十日內發給」。查,原告自9471日起選擇新制勞工退休金條例,因此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之年資為9471日起至961012日止,共計23個月;原告每月平均薪資為5萬元,故被告劉 O依法應給付原告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之資遺費為56,250元(計算式:50,000×1/2×250,000×1/2×3/1256,250)。綜上,被告應給付原告資遺費560,417元(504,167元+56,250元=560,417元)。(四)依勞基法第38條規定「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滿一定期間者,每年應依左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七日。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十日。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十四日。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同法第39條規定「第三十六條所  定之例假、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亦同。」查,原告因工作特殊關係,未曾休特別休假,總計未休特別休假之工作日數為142日,故被告應給付原告未休特別休假之工資為452 ,641元。(五)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9條第3項第1款規定「雇主應為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之工,依下列規定向勞保局辦理提繳手續:依第一項規定選擇適用者,應於本條例施行後十五日內申報。」同條例第14條第1項規定「雇主每月負擔之勞工退休金提率,不得低於勞工每月工資百分之六。經查,原告選擇新制退休金,被告劉 O自947l日新制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之日起至961012日止(歇業認定日),應為原告按月繳納由雇主應負擔原告每月薪資百分之6之退休金;自947月起至969月止,計27個月之提繳退休金為81,000元(計算式:50,000元×0.06×27個月=81,000),惟被告僅向勞保局繳34,268元,故被告劉 O尚欠原告46,732元。又原告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第3項前段規定「勞工得在其每月工資百分之六範圍內,自願另行提繳退休金」,被告劉 O每月自原告薪資中扣繳l,998元,自9 47月起至969月止計27個月,共計扣繳53,946元(計算式:l,998元×27個月=53,946),惟被告亦未向勞保局繳納,故被告另尚欠原告53,946元。綜上,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制提繳退休金100,678元(計算式:46,732元+53, 946100,678元)。(六)綜上所述,被告應給付原告1,163,736元【計算式:50,000元(預告期間工資)+560,417元(資遣費)452,641      元(未休特別休假工資)+100,678元(退休金)=1,163 ,736元】。(七)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163,736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劉 O之翌日起(起訴狀原記載自977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四、鈞院鑒核,准賜判決如原告之聲明,庶符法紀,而保權益。


                 


臺灣OO地方法院民事庭  公鑒


中華民國97713


具狀人:張 X(簽名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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