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賣票罪內容為何?


答:賣票:選民「賣票」者,即投票受賄罪


(一)法條: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有投票權之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當利益,而許以不行使其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二)解析:


1、   處罰對象:賣票的選民。


2、   「要求」:對於他方表示要求給付賄賂的意思,一經表示,雖他方未經應允,仍成立本款既遂罪,即開口要求多少金錢或利益。「期約」:約定期間交付賄賂或金錢,乃雙方意思業已合致,而尚未交付,至於先由何方表示合意,可以不問,即雙方約定事情辦妥,付給對方多少金錢或利益。「收受」:他人給付賄賂或利益而收受,至於收受不問其受賄出於收受人的自動或被動,均應成立。不論是選民主動提出要求(要求),或是雙方講好條件(期約),或是實際上收到買票錢(收受),每一種的行為都成立賣票罪。


3、   「賄賂」:指金錢或可以金錢計算的有形財物。如鈔票、黃金、汽車、勞力士手錶等。「不正利益」:即不正當的利益,指賄賂以外足以供人需要或滿足人慾望的一切有形或無形的利益。不以經濟上利益為限。如設定債權、免除債務、給予無息貸款、款待盛筵、媒妓作樂、喝花酒等。亦即賣票的代價不只是指金錢或財物,如照相機、電子計算機等。亦包括可以滿足人的慾望與需要的一切有形或無形的利益,如招待餐飲、國內外旅遊等。


4、   收取對方財物或不正利益後,答應投對方一票固然是賣票,依對方條件答應不去投票,也構成賣票。


5、   選民向候選人主動要求賄賂或不正利益,表示要投票支持,縱使候選人未答應或未交付賄賂或不正利益,也構成賣票罪。


6、   例如:甲知道乙是候選人丙的支持者,乙可能會選丙,為了打擊丙,甲就向乙遊說,如果選舉時不去投票,就願意付他新台幣五百元,乙礙於情面,就予答應不行使投票權,乙即犯賣票罪。


7、   例如:候選人甲為求當選,透過樁腳乙招攬選民以六合彩賭博方式與選民對賭,約定如甲當選則賠付五至十倍不等的賭金給簽賭的選民,如甲落選,則賭金歸甲所有。此係候選人與樁腳用當選後會付給高額倍數的賭金,誘使選民投票給該候選人,簽賭的選民除犯賭博罪外,並構成賣票罪。


8、   自首減免條款: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七條之二:「(第一項)犯第八十九條第二項之罪或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一項之罪,於犯罪後三個月內自首者,免除其刑;逾三個月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第二項)意圖他人受刑事處分,虛構事實,而為前項之自首者,依刑法誣告罪之規定處罰之。」


 


二、未經合理使用從網路下載MP3音樂檔案可能涉及之責任有那些?


答:未經合理使用從網路下載MP3音樂檔案可能涉及之責任


如經法院認定構成違法,其所涉及之民、刑事責任,分別如下:


1、刑事責任方面:著作權法第91條規定: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            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            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2、民事責任方面:


Ⅰ、著作權法第88條規定:「(第1項)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或製版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者,連帶負賠償責任。(第2項)前項損害賠償,被害人得依下列規定擇一請求:一、依民法第216條之規定請求。但被害人不能證明其損害時,得以其行使權利依通常情形可得預期之利益,減除被侵害後行使同一權利所得利益之差額,為其所受損害。二、請求侵害人因侵害行為所得之利益。但侵害人不能證明其成本或必要費用時,以其侵害行為所得之全部收入,為其所得利益。(第3項)依前項規定,如被害人不易證明其實際損害額,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在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酌定賠償額。如損害行為屬故意且情節重大者,賠償額得增至新臺幣一百萬元。」


Ⅱ、又依民法第187條規定:「(第1項)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行為時無識別能力者,由其法定代理人負損害賠償責任。(第2項)前項情形,法定代理人如其監督並未疏懈,或縱加以相當之監督,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負賠償責任。(第3項)如不能依前二項規定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被害人之聲請,得斟酌行為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行為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第4項)前項規定,於其他之人,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所為之行為致第三人受損害時,準用之。」若學生為未成年人(民法第十二條:滿二十歲為成年),則其父母應與學生負民事上之連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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