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法:僅供參考
一、選擇題:


1.      下列敘述何者正確?記名匯票乃匯票上記載受款人之姓名或名稱匯票上記載禁止轉讓者為不可轉讓匯票分期匯票現行票據法肯定該制度以上皆正確。


2.      下列敘述何者正確?發票人與付款人係同一人者,稱為己付匯票發票人與受款人係同一人者,稱為己受匯票付款人與受款人係同一人者,稱為付受匯票以上皆正確。


3.      下列敘述何者正確?所謂擔當付款人,係指代付款人為付款行為之人,即付款人之代理人擔當付款人得由付款人指定擔當付款人並非票據債務人以上皆正確。


4.      下列敘述何者不正確?所謂預備付款人,係指發票人於付款人外,記載在付款地之一人,預備於付款人因故不能承兌或如數支付金額,或拒絕付款時,以參加承兌或參加付款之謂背書人不得為預備付款人有擔當付款人之匯票,執票人承兌時應向付款人為之有擔當付款人之匯票,執票人請求付款時,應向擔當付款人為付款之提示。


5.      下列敘述何者正確?票據金額表明為壹佰萬零仟零佰伍拾元或壹百萬零伍拾元,均表示同一金額票據之金額欄同時以文字或號碼多次表示,如記載不一致,應以文字為主票據之金額欄同時以文字及號碼多次表示,如記載不一致,應以文字為主票據之金額欄同時以文字及號碼多次表示,如記載不一致,雖文字之記載僅一次,該票據應無效。


6.      下列敘述何者不正確?背書人就匯票金額之一部份所為之背書,不生效力將匯票金額分別轉讓予數人之背書,不生效力背書附記條件者,其條件視為無記載匯票之執票人轉讓匯票予他人時,得為免除擔保付款之記載。


7.      下列敘述何者不正確?甲轉讓匯票時,如於票上記載「如乙未考上大學,則背書不生效力」,該條件對背書之效力不生影響甲轉讓匯票時,如於票上記載「退票時免除作成拒證書」,該附記僅對於受讓人發生效力甲轉讓匯票時,如於票上記載「退票時免除拒事由之通知」,該附記應生效力以上皆正確。


8.      下列敘述何者不正確?到期日後之背書,僅有通常債權轉讓之效力,故此種背書人當不負票據上背書人之責任期後背書之背書人以外之前手債務人之責任不免除期後背書仍適用人的票據抗辯限制之規定期後背書,其移轉之方法,仍以背書為之,而不適用民法第197條第1項之規定。


9.      下列敘述何者不正確?⑴背書連續,係指自受款人至最後被背書人之執票人,相續無間斷塗銷之背書,不影響背書之連續者,對於背書之連續,視為無記載票據之背書不連續,付款人仍應付款塗銷之背書,不影響背書之連續者,對於背書之連續,視為無記載。


10.  下列敘述何者正確?匯票得讓與發票人、承兌人、付款人或其他票據債務人回頭背書之被背書人,於匯票到期日前,不得再為轉讓執票人為發票人時,對其前手仍有追索權執票人為背書人時,對該背書之後手仍有追索權。


11.  下列敘述何者不正確?所謂隱存保證之背書係指於票據上記明保證字樣,而依背書之方法達成保證目的之背書公司以背書方式,達到保證之目的,有違公司法之規定支票在票載發票日期前,執票人不得為付款之提示支票限於見票即付,有相反之記載者,其記載無效。


12.  甲在支票背面背書時,記載保證字樣,對於甲應負何責任之敘述何者不正確?票據保證責任民事保證責任背書責任以上皆不正確。


13.  甲簽發支票一紙,交付予乙,乙事後背書予丙,丙再背書轉讓予丁,丁再背書轉讓戊,戊塗銷丙之背書後,再背書轉讓己,己再背書轉讓庚,該支票屆期退票,試問下列敘述何者不正確?庚得向甲乙行使追索權庚得向己行使追索權庚得向丁行使追索權庚得向戊行使追索權。


14.  甲簽發本票一紙,交付予乙以償貨款,下列敘述何者不正確?乙屆期如未依約交貨,甲得基於原因關係,拒絕給付票款甲可在票上記載禁止轉讓甲在票上記載禁止轉讓後,乙取得本票後,不得再背書轉讓甲禁止轉讓之日期,早於發票日,仍然有效。


15.  甲簽發支票一紙,交付予乙,乙事後背書予丙,但乙在票背記載禁止背書轉讓,惟丙需款恐急,乃將該票據再背書轉讓予丁,並從丁處取得票款,丁再背書轉讓予戊,該支票屆期退票,試問下列敘述何者不正確?戊可以向丙行使追索權戊可以向甲行使追索權戊可以向乙行使追索權戊可以向丁行使追索權。


16.  下列敘述何者不正確?匯票承兌之位置,得於票背為之倘付款人以口頭或其他書據表示承兌者,不生承兌之效力如於票背為承兌,應視為背書付款人僅在票面簽名,而未記載承兌字樣,是為略式承兌。


17.  下列敘述何者不正確?付款人承兌時,經執票人之同意,得就匯票金額之一部分為之承兌附條件者,視為承兌之拒絕。但承兌人仍依所附條件負其責任付款人於執票人請求承兌時,不得請其延期為之付款人於承兌時,得指定擔當付款人。


18.  下列敘述何者不正確?發票人已指定擔當付款人者,付款人於承兌時,得塗銷或變更之付款人於承兌時,得於匯票上記載付款地之付款處所付款人於承兌後,應負付款之責付款人在匯票上簽名承兌後,不得撤銷其承兌。


19.  下列敘述何者不正確?執票人於到期日前得行使追索權時,匯票上指定有預備付款人者,得請求其參加承兌除預備付款人與票據債務人外,不問何人,經執票人同意,得以票據債人中之一人,為被參加人,而為參加承兌參加人非受被參加人之委託,而為參加者,應於參加後五日內,將參加事由,通知被參加人執票人允許參加承兌後,不得於到期日前行使追索權。


20.  甲簽發匯票一紙,交付予乙,乙事後背書予丙,丙將該票據再背書轉讓予丁,丁再背書轉讓予戊,惟戊恐該匯票屆時未能如期付款,乃要求丁要找人保證,丁乃請己公司及庚二人簽名作保。事後戊再將該票轉讓給辛。試問下列敘述何者不正確?己公司之保證是否有效,應視其章程有無可以保證為其業務而定庚得為其保證人本件丁亦可請丙擔任其保證人己公司及庚二人共同為丁之保證人,均應連帶負責。


21.  下列敘述何者不正確?匯票背書人之保證人,不問何人,均得為之匯票被保證人之債務,縱為無效,保證人仍負擔其義務。匯票保證人清償債務後,得行使執票人對承兌人、被保證人及其前手之追索權保證得就匯票金額之一部分為之


22.  下列敘述何者不正確?見票後定期付款之匯票,依承兌日或拒絕承兌證書作成日,計算到期日視為到期之匯票金額中所含未到期之利息,於清償時,不得扣減之見票即付之匯票,以提示日為到期日分期付款之匯票,其中任何一期,到期不獲付款時,未到期部份,視為全部到期。


23.  下列敘述何者不正確?付款經執票人之同意,得延期為之。但以提示後三日為限一部分之付款,執票人不得拒絕付款人於到期日前付款者,應自負其責到期日前之付款,執票人不得拒絕之


24.  下列敘述何者不正確?參加付款,不問何人,均得為之請為參加付款者,有數人時,其能免除最多數之債務者,有優先權參加付款,可就被參加人應支付金額之一部為之參加付款,應於執票人得行使追索權時為之


25.  匯票雖在到期日前,執票人亦得行使前項權利?匯票不獲承兌時付款人或承兌人死亡、逃避或其他原因無從為承兌或付款提示時付款人或承兌人受破產宣告時以上皆是。


26.  下列敘述何者不正確?發票人或背書人,得為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記載拒絕承兌證書作成後,仍須再為付款提示拒絕付款證書,應以拒絕付款日或其後五日內作成之拒絕承兌證書,應於提示承兌期限內作成之。


27.  下列敘述何者不正確?執票人為發票人時,對其前手無追索權執票人為背書人時,對該背書之後手無追索權背書人為清償時,得塗銷自己及其後手之背書發票人承兌人背書人及其他票據債務人,對於執票人不負連帶負責。


28.  就拒絕證書之敘述,下列敘述何者不正確?由執票人請求拒絕承兌地或拒絕付款地之法院公證處、商會或銀行公會作成之對數人行使追索權時,須作成拒絕證書數份拒絕證書應接續匯票上複本上或謄本上原有之最後記載作成之付款拒絕證書,應在匯票或其黏單上作成之。


29.  就本票之敘述,下列敘述何者不正確?未載見票日期者,應以所定提示見票期限之末日為見票日作成見票拒絕證書後,無須再為付款之提示,亦無須再請求作成付款拒絕證書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及背書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本票發票人所負責任,與匯票承兌人同。


30.  就支票之敘述,下列敘述何者不正確?付款人雖收到發票人受破產宣告之通知,如發票人之存款或信用契約所約定之數,足敷支付支票金額時,仍應負支付之責。支票經在正面劃平行線二道者,付款人僅得對金融業者支付票據金額支票在票載發票日期前,執票人不得為付款之提示,即為遠期支票之法源依據支票限於見票即付,有相反之記載者,其記載無效。


 


二、申論題


1、甲簽發一紙欠缺發票年月日之本票與乙,乙擅自予以補充記載後背書讓與丙,丙請不知情之A為甲保證,允而於票上記載「為甲保證」之字樣並簽名後交還丙。試問:


(一)甲應否對丙負發票人之責任?


(二)A應否對丙負票據保證之責任?


答:


(一) 丙係善意取得該本票,甲應對丙負發票人之責任。


    1. 依票據法第121條之規定,該本票欠缺發票年月日,此時依票據法第11條之規定,該票據無效,此即所謂票據之要式性。


    2. 因該票據之欠缺必要記載事項而無效為絕對無效,故甲不需負發票人責任,已如前述。惟依票據法第11條第2項規定,執票人善意取得已具備票據法規定應記載事項之票據者,得依票據文義行使權利;票據債務人不得以票據原係欠缺應記載事項為理由,對於執票人主張票據無效,故如丙係善意取得該本票,則甲應負票據責任。


    3. 但有學者認為適用票據法第11條第2項規定之票據債務人,係指補充記載完成後之債務人。對於發票人,仍須適用權利外觀理論,即如甲就該原欠缺必要記載事項之票據,如經補充完備而有權利外觀事實存在,則發票人對該票據具有可歸責性,而執票人丙受讓該票據時係善意無重大過失,則依權利外觀理論甲應負發票人責任。


(二) A應否對丙負票據保證責任,有否定說與肯定說:


    1. 否定說:依票據法第61條第2項後段但書規定:「但被保證人之債務,因方式之欠缺,而為無效者,不在此限。」故此時被保證人甲,因該票欠缺形式要件而無效,故A此一保證人自不需負保證人之責任。


    2. 肯定說:此說認為因該票據經補充後,執票人無從辨別或知悉據該票據是否自始即為欠缺形式要件而無效之票據,故該票如經補充記載完成後,始在票據上為其他附屬票據行為時,即有票據行為獨立性原則之適用。依此,A為票據保證行為時,該本票已經乙補充記載完成,故A仍需負票據保證人之責。


保障執票人之權利,應採肯定說之見解,認此時A應負票據保證人之責。


 


2、甲依票據法規定簽發以乙為付款人之匯票而交付給A。A以完全背書方式轉讓給B。試問如以完全背書方式轉讓給C時,C得如何轉讓給D?B如以空白背書方式轉讓給C時,C得如何轉讓給D?試分別說明之。


答:


    1. 依票據法第31條第2項之規定,背書人記載被背書人之名,並簽名於票上者,即為完全背書;另依票據法第31條第3項之規定,背書人不記載被背書人,僅簽名於票上者,即為空白背書。


    2. B以完全背書方式轉讓該匯票給c,則C欲再轉讓該票給D時,依票據法第31條第1項之規定,須以背書之方式轉讓之,即以記名背書或空白背書之方式轉讓之。惟不得僅依交付之方式轉讓之,否則將導致背書不連續之結果。


    3. B以空白背書方式轉讓該票據於C,則C欲再轉讓該票於D時,依票據法第32條及第33條之規定,C可依記名背書與空白背書方式轉讓該票與D,亦可在空白背書內,記載C自己或他人為背書人,將之變更為記名背書後再轉讓與D。


 


3、匯票之參加付款,執票人不得拒絕,而參加承兌,執票人得拒絕之,其立法理由何在?又參加承兌與承兌之效力,有何不可?


答:


(一)         1. 所謂參加付款,乃參加付款者為特定票據債務人之利益,由付款人或擔當付款人以外之人付款,以為防止追索權之行使之意。而所謂參加承兌,係指參加承兌者為特定票據債務人之利益,由第三人加入票據關係,以防止期前追索之一種附屬的票據行為。
 2. 依票據法第81條之規定,參加付款應就被參加人應支付之金額全部為之。其立法之理由係因執票人因參加付款而得以全數受償,致無須再向其他票據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故票據法第78條第2項規定,執票人拒絕參加付款者,對於被參加人及前手喪失追索權,以免票據關係之複雜。而參加承兌之目的係在防免期前追索,縱匯票遭拒絕承兌,依票據法第85條第2項第1款之規定,在到期日前,執票人亦得向其他前手行使追索權,故票據法未禁止執票人拒絕參加承兌。


(二)        依票據法第52條第1項之規定,付款人於承兌後,應負付款之責,故承對後,付款人即負付款之責任;而參加承兌之目的,依票據法第53條第1項之歸定,係為防止期前追索之發生。而承兌及參加承兌則均為匯票之特殊制度,均以負擔票據上債務為目的之附屬票據行為。而承兌之效力即承兌人成為票據主債務人,其付款後,票據權利全歸於消滅。縱發票人未提供資金,亦並不影響承兌人之付款責任。而參加承兌之效力,依票據法84條第1項之規定,在使參加承兌人付款後,對於承兌人,被參加人及其前手,取得執票人之權利。故僅對被參加人後手之部分之票據關係消滅,票據上之權利,並未全部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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