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希望 法警的勤務能有法源依據?制


 


定法警勤務條例?


 


二 有關法警室的組織結構,法警之退


 


休、撫卹、慰問金、待遇?


 


三 法警薦任比例過低,法警無陞遷管


 


道,目前法警參與升等考試(薦任)無


 


法派任?


 


. 法警之司法警察權的由來:一:是


 


固有說?二:還是法源說?



 


一 希望 法警的勤務能有法源依據?能否制定法警勤務條例?


(一)依法行政:依法行政就是一,法律的優越性 二,法律的保留性


1法律的優越性:憲法第171條(法律之位階及解釋)


        法律與憲法牴觸者無效。


憲法第172 條(命令之位階)


命令與憲法或法律牴觸者無效。


2法律的保留性:一般保留


一:憲法第23條(第722 條為人民之權利及義務)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利益所必要者,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二:中央標準法第五條規定:左列事項應以法律定之


一、憲法或法律有明文規定,應以法律定之


二、關於人民之權利義務者


三、關於國家各機關組織者


四、其他重要事項應以法律定之者


中央標準法第二條:法律定名法,,條例或通則(法律之名稱),


中央標準法第三條:各機關發布之命令,得依性質,稱規程,規則,細則,辨法,綱要,標準或準則,(命令之名稱),法院組織法第23條第3項規定:地方法院為辦理值庭執行警衞解送人犯及有關司法警察勤務,其管理辦法由司法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法院組織法第23條第3項有關有關司法警勤務, 


                                                應屬法律保留法警執勤的工作,但其內容範圍


                                                權 限目前大多由:


1法院法警手册


2法警執行勤務應行注意事項


3或是因院檢因協議作成之管理辦法


4或是因司法院或高本院之公函之要求勤行如門檢管制及錄音及攝影器之管


    制


():法院組織法第23條第3項中有關司法警察勤務的範圍內容為何?未有法律明文規定但其內容範圍權限目前大多由:


1法院法警手册


2法警執行勤務應行注意事項


3或是因院檢因協議作成之管理辦法


4或是因司法院或高本院之公函之要求勤行如門檢管制及錄音及攝影器之管


    制


以上1~4項可稱為行政規則:內含為1組織性2作業性3裁量性4解釋性.行政規則其規定的範圍祇可限制公務機關之公務人員,但如涉及到人民之權利及義務應以法律定,不然會違反法律之優越性,法律之保留性,違反憲法第23條人民之權利義務.


 


法警工作依法院組織法第23條第3項


1值庭


2執行


3警衛


4解送人犯


5有關司法警察勤務


有關第三項警衛勤務之門檢對人民進入法院之安全檢查1檢查行李2隨身所携帶之物品3錄音錄影器,祇以1函文2行政規則(法庭旁聴辦法)其長官之規定對執行公務之法警有強制之拘束力,但要安檢及禁止携入涉及強制權,法警祇在1函文2行政規則下,對人民之強制行為,常因人民之拒絕與人民糾紛,有些法警因拉扯而被人民提告訴強制罪(高本院法警),或門警勤務於法警外因逮捕現行犯(台北地院95年因XXX被攝影記者告訴防害自由)以上被告之法警均在檢方偵查中,已逾一年多,我相信被告之法警一定很緊張沮喪,如此盡心盡力的法警為了職責而被告,對法警的志氣打擊很大。長官在要求法警執行職


行使公權力時,請多多了解法警有多少的法源勤務依據,避免因強制使,而法


警變成偵察中之被告,雖然高本院因安檢衝突,台北地院衝突檢方方仍在偵辨


中,双方均起訴,法警為傷害,記者為妨害公務。並非表示將來法警不會身陷訴訟之被告.有關法警工作1值庭2執行4解送人犯5有關司法警察勤務 ,於建議事項四另述,,


二 有關法警室的組織結構,法警之退休、撫卹、慰問金、待遇?


 


一:法警的組織結構:1法源依據(如上建議,遠程目標)


           2結構內容 (如附表一)


           3任務範圍(勤務條例可規範(建議一)之項目)


           4權限,裁量範圍(勤務條例可規範(建議一)之項目)


           5基礎訓練 (新進同仁訓練)


           6在職訓練


 


2 結構內容:司法院刑事廰設立法警處(統一督導監督)(勤務之統一)(勤務
之規範)(勤務之制定)(工作內容之統一及作法一致)


各級法院設立獨立之法警室,受各級法院院長監督,指揮及辦理法官依調度司法警察條例所為司法警察之工作(拘提,搜索,扣押,逮捕, 解送人犯)受法官指揮監督,及上級司法院刑事廰監督及督導.(各級法院之法警室之結構建議如附表)


3職前基礎訓練:法警的工作性職類似警察但並非全然相同,近年來法警之工作有時會遭到外力之攻撃或人犯之攻撃(台北板橋地院遭流彈攻撃)(各級法院時有人犯攻撃法警),近年來訴訟程序之改變,人權高漲這是國家民主自由的象徴.在司法院的要求下,各級法院執行下,人犯於庭訊中均未受戒具拘束,但相對法警戒護困難,司法院應自我建立法警訓練課程和敎材,內容為,法制敎育,依法行政敎育,急救訓練,防火防災訓練,防爆訓練,戰技訓練,緊急狀況應變能力,實務狀況訓練等一般基礎訓練,(一至二個月)以達到新進法警基本執勤能力,狀況處理能力。


 


4在職訓練:加強幹部(警長,副警長)指揮能力訓練,法制敎育,依法行政敎育,急救訓練,防火防災訓練,防爆訓練,戰技訓練,緊急狀況應變能力,以達到幹部為種子敎官,幹部領導法警狀況之處理和指揮能力 ,維護法院之安全及法院之威信。


二:. 法警之、撫卹、慰問金、待遇。
   .    
近年來法警之工作有時會遭到外力之攻擊或人犯之攻擊,(台北板橋地院警備車遭流彈攻擊)(各級法院時有人犯攻擊法警),近年來訴訟程序之改變,人權之高漲,這是國家民主自由的象徵。在司法院的要求下, 各級法院執行下,人犯於庭訊中均未受戒具之拘束,但對法警戒護工作上產生莫大的壓力,時有人犯脫逃或攻擊行為,不論於提解人犯之流彈攻擊、愛滋病人犯攻擊及其它法定傳染病人犯增加(有時所方未通知),使法警曝露被傅染的高危險群的環境中。今日之受攻擊或身陷被愛滋病人犯,及法定傳染病(肺結核開放性),雖然至今未傳出法警的重大災害,並非表示將來不會發生重大傷害,長官能否給法警(依警政署的警安基金)於公務人員撫卹慰問金以外的基金保障,本人曾於XX地院90年任職期間,長途提解人犯,坐公務車於高速公路高速撞上大貨車,還好全車的法警加公務車司機大多是挫傷,其中一位同事全身挫傷較為嚴重,但祇能用自己或車子的乘客險保險自己去處理,心想要是因工作有什麼重大意外,祇能依公務人員的撫卹辦法去辦理撫卹,而法警的工作又並非一般的行政公務人員之工作,法警每日提解人犯、長途提解人犯出差面對人犯。近年來各級法院法警時有被人犯攻擊,人犯脫逃,長途解送人犯車禍意外,能否提高:


(一)待遇 (危險津貼)


(二)撫卹(法院另設法警勤務因攻擊產生,重大傷亡,重大意外給付基金)。(三)慰問金(法院另設法警重大勤意外慰問基金):)因人犯攻擊, 住院,。


三 法警薦任比例過低,法警無陞遷管道,目前法警參與升等考試(薦任)無法派任?


 


1. 法院組織法內各級法院,不論(1)書記處 (2)通譯 (3)人事室 (4)會計統計室
      (5)
資訊室均有一定比例薦任人員編制,編制最少的人事室都有1/3薦任
     
 ,而各級法院之法警室,因人員的編制(如附表),(地方法院、高等法
      院)各級法院之法警室人員編制少則27名法警,法警
薦任比例太低。


如附表二:法警室人員龐大但薦任比例,祇有警長、副警長,而我們法警手冊常須四人以上法警須有人帶班,帶班是要有責任的工作且無給職,必須擔任任務之成敗。有的法院採分組並設組長,組長尚無給職,且負擔工作,任務之成功,且組長並非法警室編制內。但法院織法已限定法警之職等為五職等,能否由員額表中,增加副法警長之人員比例,解決帶班和組長問題,貫徹責任制度。


2 今年96年考試已簡並升薦任考試的類科,目前司法院可考的科目祇有司
     
法行政,如果法警考上司法行政薦任考試,取得薦任資格將無法派任。依
     
司法人員條例19條,因法院薦任資格均為書記官,法警室內之薦任祇有
     
警長、副警長,均為現任,法警辛苦取得薦任資格將無法派任,相信對取
     
得薦任資格的法警打擊很大,而且具薦任考試資格的法警將來越來越多是               
      
一定之趨勢,此項問題考上未能派任更使相形問題之嚴重。


3建議長官能查從法院組織法修正法警職等至
(1) 六職等且為(長期如建議二之附表)警長、副警長(或增加組長編制不得
逾總額1/5)。                  
(2)
短期,而且較為迅速的方式由法院組統織法113349條(各級法院


及其分之類別及員額)由員額表中有關法警室編制,增加副法警長之人員比例,使各級法於勤務中有帶班之勤務副法警長,比例為法警員額1/4(薦六職等),擔任勤務帶班及輪勤之勤務副法警長,參與法警勤務。

. 法警之司法警察權的由來:一:是固有說?二:還是法源說?



1 司法人員條例:
第一條  (適用範圍)
        司法人員人事事項,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第四條  (其他司法人員)
      本條例稱其他司法人員,指左列各款人員:
      一、書記官長、書記官、通譯。
      二、主任司法事務官、司法事務官。
      三、主任公證人、公證人、公證佐理員。
      四、主任觀護人、觀護人。
      五、提存所主任、提存佐理員。
      六、登記處主任、登記佐理員。
      七、主任法醫師、法醫師、檢驗員。
      八、法警長、副法警長、法警、執達員。
      九、依法律所定,法院及檢察署應置之其他人員。
第五條  (司法行政人員之定義)
       本條例稱司法行政人員,指在司法院或法務部辦理民刑事行政事項之司法人員。
第六條  (主要法律科目之種類)
      本條例稱主要法律科目,指民法、刑法、國際私法、商事法、行政法、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強制執行法、破產法等科目而言。


2 調度司法警察條例(它的法源來自法院組織法76條)調度司法警察等條例:
   1、4、5條,條文內並沒有法警為司法警察之規定。
第一條  (指揮命令權之歸屬)
    檢察官因辦理偵查執行事件,有指揮司法警察官,命令司法警察之權;推事於辦理刑事案件時亦同。
第四條  (司法警察)
    左列各員為司法警察,應受檢察官、推事之命令,執行職務:
    一、警長、警士。
    二、憲兵。
    三、鐵路、森林、漁業、礦業或其他各種專業警察機關之警長、警士。
    四、海關、鹽場之巡緝員警。
    前項第三款、第四款人員受檢察官、推事之命令,以與其職務有關之事項為限。
第五條  (其他應受指揮命令之人員)
    區長、鄉鎮長,或其他依法令關於特定事項得執行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職務之人員,就與其職務有關及該特定事項,應受檢察官、推事之指揮命令。


3 法警管理辦法,因為我們的製服為警察的製服,而具有司法警察權。
第   11     條  法警執行職務,除經長官許可得著便服外,應穿著制服。
                前項制服,準用警察服制條例有關規定。
第 12     條  法警之佩階,依下列規定:
             一、法警長佩帶二線一星。但官等為薦任者,得佩帶二線二星。
             二、副法警長佩帶一線四星。但官等為薦任者,得佩帶二線一星。
             三、法警佩帶一線三星。


4 法警為司法院之警察,稱為司法警察,簡稱法警。
法院組織法23條3項:法警的工作為(1)值庭 (2)執行 (3)警衛 (4)解送人犯
(5)有關司法警察事務。
以上之(2)(4)(5)均須有司法警察等身份才能具有執行能力,但法警是否真正具有司法警察權是一大問題?(1)、(5)項中有關司法警察事務其內容,(2)範圍未有法律明確規定。其法警執行應行注意事項中之(1)提解人犯 (2)執行 (3)有關司法警察事務(拘提、搜索、扣押、羈押)。以上之內容在法警執行應行注意事項,但其為行規則之規定、內容卻有(1)限制 (2)侵害人民的權利,而以行政規則要求法警去執行,有違反第23條比例原則,及中央標準法第五條的法律保留行為。法警的執行司法警察的依據是法警執行應行注意事項去執行刑法及強制執行中的司法察身份,人民因法警穿著警察製服,而以為我們法警具有當然之司法警察權。試問我們法警真正的司法警察由何而來,就法院組統織23條3項中告訴我們是法警工作的內容(值庭、執行、警衛、解放人犯、有關司法警察事務),就組織法之原理原則,其組織為機關事務之內容,涉及人民權利,須另法律定之,像民訴、刑訴有特別規定,法院擁有審判權,而我法警執勤,勤務之法律依據無,司法警察權無,到底我們的司法警察權是全面性或是限制性呢?門警勤務於法警外因逮捕現行犯(台北地院95年因XXX被攝影記者告訴防害自由)逮捕之法警却無訊問筆錄司法警察權,法警之司法警察權範圍,內容,真的須法律加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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